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参与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工程项目的投标。
对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企业,允许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以及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互跨专业参与同等级工程投标。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自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再需要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3、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4、对招标代理行为实施全程音像记录。5、全面推行招投标全过程线上运行,推广应用电子评标系统,对各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同一计算机传输等现象进行分析统计,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判依据。6、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不得排斥与招标项目属于同一专业的奖项。7、对在中标后一定时期内,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的项目,要重点监管。
8、推进数字证书(CA)全省互认,推动电子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建筑工程交易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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